市委编办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执法事项 名称 | 执法 事项 类型 | 执法部门 | 执法 领域 | 实施层级 | 执法依据 | 备注 |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 |||||||
1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委编办 | 事业 单位 登记 | 市级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14年1月24日修订)第七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四)抽逃开办资金的;(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 |
2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委编办 | 事业 单位 登记 | 市级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14年1月24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
3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委编办 | 事业 单位 登记 | 市级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14年1月24日修订)(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
4 | 对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市委编办 | 事业 单位 登记 | 市级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14年1月24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