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中央在武单位2017年第一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中央在武单位2017年第一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经2017年6月1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市级政府部门和中央在武单位2017年第一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共15项,其中:取消11项(行政许可项目6项、管理服务类事项2项、政府内部管理事项3项),调整4项(合并2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1项、调整管理和服务类事项1项);公布市级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3项。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变相审批;对调整的事项,要优化办理流程,精减办理环节,提高服务质量。要继续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对应取未取、无法律依据、擅自设立的审批事项或中介服务事项坚决予以取消,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要逐项制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抓好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明确监管责任主体,通过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各县区、各部门要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进行跟踪问效,加强业务指导培训,研究解决在审批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承接落实到位,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把“放管服”改革持续推向深入。
附件:1.市级政府部门中央在武单位2017年第一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5项)
2.市级政府部门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3项)
武威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4日
附件1
市级政府部门中央在武单位2017年第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5项)
(一)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4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取消审批后,市建设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2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取消审批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本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全程监测,发现违法广告,立即移送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
3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 |
取消审批后,市规划局指导各县做好该审批事项取消后的规划管理工作,督促各县按照《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严格落实城乡规划相关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文物主管部门要配合城乡规划部门做好历史名镇、名城、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督查力度,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
4 |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批 |
市气象局 |
取消审批后,市县气象局按照中国气象局资料加工处理的相关标准规范,强化标准应用提高气象资料质量。加强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加大面向社会公众的气象资料共享力度,促进气象资料的高效应用。 |
(二)取消的管理和服务类事项(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老旧汽车回收补贴资金审核 |
市商务局 |
取消审批后,转入正常业务工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结合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决定是否实行补贴政策。 |
2 |
除白酒以外的酒类商品生产许可审核 |
市商务局 |
取消审批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审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日常监管。 |
(三)取消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
市、县区 教育局 |
取消核准后,市、县区教育局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
2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
市、县区 教育局 |
取消核准后,市、县区教育局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事后备案管理。通过举办相关培训,提高民办学校依法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意识。协调工商部门加大各类广告稽查力度,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违法行为。 |
3 |
二级裁判员等级审批 |
市体育局 |
取消审批后,由同级地方单项协会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具体承办。市体育局负责做好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
(四)县区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公章刻制审批 |
县区公安局 |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按照修订后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有关要求,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
2 |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
县区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
取消审批后,市文广局指导县区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深入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五)合并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2项)
序号 |
原项目 名称 |
合并后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
1.建立项目情况及时报告制。市发改委要加强上下联动,积极与县区发改局联系沟通,由各县区及时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对已备案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发改委。 2.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市发改委要健全相关部门共商机制,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衔接沟通,深化对项目投资环境、潜在风险和执行情况的了解,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加强政策宣传与业务指导。市发改委围绕政策法规、审批程序、评审标准等内容,对县区发改局进行培训,确保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作规范有序。 |
2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六)调整名称的行政许可项目(1项)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调整后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包括可能产生职业病的项目)安全设施(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审批 |
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安监局 |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
(七)管理服务类调整为备案制管理事项(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外商投资企业5000万美元以下项目合同章程审核 |
市商务局 |
审核调整为备案后,市商务局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备案工作,加强动态监管。 |
附件2
市级政府部门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目录(3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
涉及的行政审批 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评审 |
市发改委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 2.《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 3.《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7〕9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
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2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冶金、有色安全评价乙级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
3 |
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编制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市规划局 |
《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
|
具备丁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由规划主管部门对竣工规划测绘进行实地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