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接落实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来源:市审改办 | 发布日期:2015-08-28 】 【选择字号: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承接落实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

中央在甘单位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下放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武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5〕73号)精神,省级政府部门此次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33项,取消和调整其他事项70项,新增行政审批项目13项,中央在甘单位此次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2项。市、县区有关部门此次承接省级政府部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共23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3项、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项目14项),取消和调整其他事项共32项(其中,取消部分内容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6项;下放备案制管理事项3项、政府内部管理事项9项、部分审批内容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4项、部分审批权限的事项10项);承接中央在甘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7项。现将承接事项目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承接落实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1.承接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尽快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审批要件和程序,严格规范运行,确保承接事项及时落实到位。

2.承接部门对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进一步简化环节、优化程序,编制办事指南和工作手册,明确审批依据、条件、期限、流程、要件等。严格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对外服务,纳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系统,实施电子监察。

3.承接部门要进一步梳理本部门相关审批事项,减少前置性审批环节,不断改进行政审批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消除滋生腐败土壤,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确保行政审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4.承接部门对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变相予以恢复;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不得授权或委托企事业单位等行使行政审批,不得指定或交由行业协会商会、事业单位继续审批。要研究改进监管方式,细化完善监管措施,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守法经营,使市场“活而有序”。各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行政审批或权力事项的调整,及时做好相关部门职能调整和“三定”规定的修订工作。

 

附件:1.承接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3项)

      2.承接中央在甘单位第十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项)

      3.承接省级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其他事项目录(32项)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

 
附件1

承接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取消

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3项)

 

(一)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实施范围

办理时限(工作日)

备注

1

珍贵树木的采伐审批

省林业厅

市林业局

全市

14

 

2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省安监局

市安监局

全市

60

 

3

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省安监局

市安监局

全市

60(生产许可)、30(经营许可)

 

 

(二)下放的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项目(14

序号

下放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实施范围

办理时限(工作日)

备注

1

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市、州辖区内)

省林业厅

市林业局

全市

14

 

2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市、州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省林业厅

市林业局

市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14

 

3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

省林业厅

市林业局

全市

14

 

4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不跨县级行政区域)

省林业厅

县区林业局

各县区

14

 

5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市、州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

省林业厅

市林业局

市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

14

 

6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县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其他森林经营单位)

省林业厅

县区林业局

各县区

14

 

7

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安监局

市安监局

全市

45

 

8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安监局

市安监局

全市

45

 

9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安监局

市安监局

全市

30

国家、省级立项以外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10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以外(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安监局

市安监局

全市

20

 

11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安监局

市安监局

全市

45

 

12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省安监局

市安监局

全市

20

 

1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

省安监局

市安监局

全市

20

 

14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省安监局

市安监局

全市

20

 

 

(三)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市、县区地税局

2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市、县区地税局

3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市地税局

4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市、县区地税局

5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市、县区地税局

6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市、县区地税局

附件2

承接中央在甘单位第十一批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县区国税局

2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县区国税局

3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市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4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市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5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市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6

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

市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7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

市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8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

市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9

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的审批

市、县区国税局

10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县区国税局

11

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市国税局

12

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

县区国税局

13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市国税局

14

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县区国税局

15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县区国税局

16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县区国税局

17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县区国税局

 

 


附件3

 

承接省级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

其他事项目录(32项)

 

(一)取消部分内容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6项)

序号

原项目名称

取消内容

实施机关

1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民爆器材流通费用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

2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医院制剂零售价格

市发展改革委

3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民族药和中药饮片批发零售价格

市发展改革委

4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桑蚕鲜茧收购价格

市发展改革委

5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石油液化气销售价格

市发展改革委

6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标定地价

市发展改革委

 

(二)下放的备案制管理事项(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实施范围

办理时限(工作日)

1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

省安监局

市安监局

全市

30

2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省安监局

市安监局

全市

5

3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在甘所属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备案

省安监局

市安监局

全市

5

 

(三)下放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热电联产企业的热力出厂价格

省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

2

辖区内机场、兰州车站、港口(码头)、省管医院和省管游览参观点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

 

3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

省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

 

4

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

 

5

气象服务收费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

 

6

高考考生考试用具费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

 

7

人才中心服务收费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

 

8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省安监局

市安监局

 

9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布点审批

省安监局

市安监局

 

 

(四)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事项(10项)

序号

项目类别

原审批权限

现审批权限

实施机关

1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按政府投资规模分级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比例超过40%的项目和政府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1亿元及以上隶属于市(州)、县(市、区)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限额以下隶属于市(州)、县(市、区)的项目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县区发展改革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水库项目)

库容1000万立方及以上省内其他河流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由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在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州)政府批准

市发展改革委

3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其他水事工程)

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省内核准项目中,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州)政府核准。

4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水电站)

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及在市(州)界河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除单站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和在市(州)界河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均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煤矿)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煤矿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改扩建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6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公路)

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省道网的一级公路项目和一级以外的普通国道网、省道网中的跨市(州)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和收费公路凡进入省上规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核准,其余除跨市(州)项目外,均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7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除省属企业外,实行属地化管理,下放由市(州)政府核准。

8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

总投资在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在5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全部下放省级备案权限,不论投资规模大小,均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市州投资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辖区内备案权限。

市发展改革委

9

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权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中央在甘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省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下达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

将中央在甘和省属国有企业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权限全部下放市州实行属地化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

10

加油(气)站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权限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01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加油(气)站、油库的规划和布局建设及竣工验收。

除省属项目外,将全省加油(气)站、油库项目建设审批及竣工验收职能下放市州投资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

 

(五)下放县区部分内容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4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县域内农村客运价格

市发展改革委

县区发展改革局

2

市(州)管理以外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

县区发展改革局

3

持有三级资质证书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

县区发展改革局

4

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3A(含3A)级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市发展改革委

县区发展改革局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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