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9-04 】 【选择字号:

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为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甘办发〔2012〕2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
      各区(县)、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不得突破省上下达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各类专项编制总额,不得越权审批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自定各类专项编制。加强和规范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严格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使用范围。新增事业机构要坚持“撤一设一”的原则,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强化监督检查。市、区(县)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单独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二、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
      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对各区(县)、各部门的各类编制空编情况进行清理,充分挖掘现有人员编制潜力,实现人员编制使用效用最大化。要严格执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对有“吃空饷”人员的单位,要收回空编调剂使用。各区(县)、各部门提出的增编事项,主要通过本区(县)、本部门内部整合调剂的办法解决。对精减出的编制主要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三、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
      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受理、一家承办、一家行文”,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不得提交党委、政府有关会议审定。各区(县)、各部门要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内,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机构编制事宜。凡行政机构设置和调整,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省上批准的机构限额内进行。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必须经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凡设立副处级及以上机构、核增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数,必须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凡设立副科级及以上机构、核增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数,必须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办理。
      四、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
      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下级政府设置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部门起草的制度规定、政策文件、领导讲话等,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做出具体规定,涉及机构编制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
      五、坚决遏制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 
      严禁自定机构类别、越权审批机构、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擅自提高部门管理机构和内设机构规格,严禁擅自改变编制的使用范围、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特别是严禁借领导班子调整和部门整合、撤并、隶属关系调整之机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调入人员、安置军转干部、考录公务员、公开招聘、人才引进等必须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在核准的编制使用数额之内进行招录。
      六、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
      切实贯彻《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等规定。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综合约束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编制、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要相互沟通,紧密配合,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严肃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机构编制法规意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防止机构编制膨胀。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确保机构编制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
    

                                                   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7日

机构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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