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

【来源:市编办 | 发布日期:2016-03-28 】 【选择字号:

近期,市编委印发了《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推动公益事业更好地发展,逐步形成审批制与备案制相结合、编制保障与购买服务相结合、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不断调整优化机构编制,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具体要抓好5个方面的工作任务:

一是严格管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进行科学测算,开展结构调整,优化编制配置,在本系统和部门机构编制总量内统筹,继续实行审批制管理。对承担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照中央和我省制定的机构编制标准和有关规定,合理核定编制,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等,从严核定编制,能够购买服务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一般不再通过增加事业编制的方式予以支持。

二是区别管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对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审批制管理。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尚未制定编制标准的科研院所,以现有编制为基数,实现总量控制。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对其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探索主要不以增加编制、更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事业发展。

三是从严管理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不再审批设立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不再核增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对划入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在改革过渡期内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编制只减不增,人员只出不进,在编人员离退休或调出的及时核销编制。

四是完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机制。完善事业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之间的联动。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服务事项更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不再核定事业编制或相应核减事业编制;已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服务事项,不再新设事业单位承担;现有事业单位能够承担的公益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再向社会力量购买。扩大事业单法人治理结构试点范围,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保证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

五是强化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建立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审计等多方监督协商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公益类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和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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